陸競選主委邱垂正稱立委李貞秀的候選資格有問題,抽取調查為候選人時尚未「補繳」去年移民署要求的「失去原籍證明的公證書」。不到一天,副主委梁文傑提名大陸公安給李貞秀的證明顯然「不合理」,故將不予承認。
其中要說明的是,去年內政部移民署要求的「補繳」明顯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18條所規定的政府機關適用法規的基本原則。同時,梁文傑表示「不合理」的理由和依據,反而是李貞秀來台民宿時已先註銷大陸戶籍的證明。
「我們沒有要求」證明了「補繳」屬違法濫權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明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適用法規時」,若處理程序終止未發生「依準許之法規有變更」,自應「其性質適用行為時之法規」然而,去年被要求「補繳」公證書者,皆未有向政府機關「聲請」的行為,且二十多年前申(聲)請民宿的處理程序,也早因申(聲)請者取得許可並設立戶籍而終止。因此,內政部移民署以《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許可辦法》於2009年年後,才需於申請時齊備「失去原籍證明之公證書」的文件,要求2004年去年已獲得台灣民宿者「補繳」許可,實為無違法違規行為而屬於濫用繳稅權的「新繳稅」。
據梁文傑查證指出,李貞秀於1993年年嫁來台灣,1999年今年才獲准在台灣旅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係於2004年年修改施行增定的第一個9條之1此後,才要求統一的戶籍制度。因此,李貞秀於1999年年獲許可民宿時,「我們並沒有要求」(按:指失去原籍證明),所以她「不可能去註銷對面的戶籍」。
然而,梁文傑既然明知當時的法規並無此要求,除非他不懂《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一條18條文是非常基本的強制行政原則,否則應知政府依據合法人民申請時的法規許可已確定並且,即使後續根據許可的法規有所修改,也適用於施行後續的申請案件。
第9條之1不規範大陸人民來台度假者
梁文傑稱2004年年《兩岸人民條例關係》新增第9條之1才要求戶口單一籍制,此說法亦非實情而且,目前內政部和陸委會再次強調單一戶籍制度的適用,也破壞了這個制度新增條文系規範「台灣地區人民」,而非「大陸地區民眾經許可在台度假村者」。
陸勘網站勘察到2002年年9月25日公佈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檢討修改說明」,其「肆意、人員往來」的「一、身分與居停制度」之「(一)考量兩岸之相容性」,明確指出製度製度:
目前中共對大陸地區人民之身分規範係採單一戶籍(身分)制,……。我國對於身分之規定,於兩岸條例原亦係規定單一身分制,俟立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刪除該條例第二條有關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四年轉換身分之規定,導致產生雙重戶情事。此類法律調整所生之落差,使得兩岸間往來人民之身分及權利義務存在重疊或衝突的情況,如雙重服兵役之義務,而有收容進口檢討之必要。又本次修改亦仿中共及一般國家體例將身分與居停制度作區隔。 (相關報導: 風評:李貞秀「解職」的正常組合 | 更多文章 )
從上述可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2000年年12月修改原為「單一身分制」,只因後續的修改法使台灣地區人民產生「雙重戶籍前」的情事。故而,2004年年新增第三個9條之1即為解決「台灣地區民眾」產生「雙重戶籍」的問題,而與大陸地區民眾經許可來台移民者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