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精舍命案》王薀案二審開庭律師提新證指死於中暑 辯方提27篇醫學文獻質疑原法醫報告聲請台大法醫所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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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舍命案14日下午進行二審準備程序庭。被告梁碧茵出庭維持無罪答辯,辯護律師錢建榮於庭上直指原法醫鑑定報告過於武斷,未考量案發時的高溫環境,並提出跨國醫療鑑定,主張死者蔡女是因「中暑」引發橫紋肌溶解症致死。法官擬以審核鑑定的方式進行,並於庭末諭知,針對辯方聲請解除科技監控等訴求,將待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擇期再開。

質疑瘀青成因 逾半數疑為死後傷

針對一審判決認定死者遭凌虐致死的結論,辯護律師高烊輝於庭上提出五大類屍斑分布位置、死後躺臥姿勢及病理鏡檢未見顯著出血等具體疑點,不得逕列為生前外力傷,應屬死後傷或死後變化傷勢。他指出,依據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所載之24項外傷,其中高達50.3%的瘀傷面積具備屍斑分佈及採樣鏡檢無顯著出血等特徵,應屬死後傷;若扣除案發前舊傷及卷證不符部分,僅剩約25%足以探究是否於案發當晚造成,原報告所稱「大片瘀傷」與卷證不符。

指控法醫鑑定倒果為因 缺乏病理實證

辯護律師連思藩進一步抨擊原法醫鑑定報告存在七大疑點,包括:一、以外觀瘀青反推橫紋肌溶解症,混淆兩者不同病理機轉。二、未經完整調查即將死因單一歸結為多處瘀傷,忽略橫紋肌溶解有多種成因。三、為釐清肌肉受損、腎損傷與無尿之時序,即以案發當晚做為起點。四、僅憑B-APP陽性即認定創傷性突軸損傷,未排除缺氧或腦缺血。五、雙上臂鏡檢記載「無顯著出血」,仍以外觀顏色認定生前挫傷。六、雙小腿切開後僅憑肉眼所見血液,即認定生前肌肉出血。七、以「瘀青未呈黃色」反推形成未滿18小時,與引用文獻結論不一致。

連思藩表示,法醫僅憑外觀瘀青即反推橫紋肌溶解症,且在雙小腿切開後未經顯微鏡檢查,僅憑肉眼觀察即認定有生前肌肉出血。辯方認為,此種未經完整醫學調查即將死因單一歸結為外力瘀傷的作法,忽略了橫紋肌溶解症的其他多種成因。

考量環境因素 主張熱傷害為關鍵死因

對於死因的替代機轉,錢建榮等辯方律師提出強烈主張。案發期間死者長期處於高溫、高濕且無空調的室內環境,並伴隨食慾不振、脫水、散發異味等生前症狀。辯護律師指出,中暑(熱射病)造成的骨骼肌病理變化並不以「肌肉出血」為必要條件,死者遺體呈現的腦水腫、肺水腫及膀胱無尿等現象,均高度吻合中暑的臨床病理特徵。

錢建榮於庭上表示:「中暑並非本案行為人所製造之風險,而是反常的因果歷程,因而阻斷了客觀歸責。原法醫鑑定僅因死者身處室內,就武斷排除中暑可能,完全未對高溫、不通風的環境進行實質調查。」

錢建榮進一步強調:「熱傷害及橫紋肌溶解症的臨床表現具高度變異性。依據英國專科醫師鑑定,中暑與脫水引發的瀰漫性血管內凝血,能合理解釋死者身上的多處瘀挫傷。既然檢方無法舉證排除中暑的合理懷疑,依據罪疑唯輕原則,即無法將死亡結果歸責於所謂的『研討』行為。」

引進英國專家鑑定 提出瀰漫性凝血異常

為補強醫學論述,辯方團隊自行委託英國伯明罕大學教授暨腎臟專科醫師進行鑑定,從一審至今已向法院提交多達27篇法醫學文獻。報告結論指出,由「中暑與脫水」引發橫紋肌溶解症,進而導致瀰漫性血管內凝血(DIC),此生理機轉會使患者自發性出現出血與瘀斑,足以合理解釋死者身上的多處瘀傷並非全為外力毆打所致。

聲請台大審查鑑定 並勘驗案發影像

基於上述醫學疑點,辯方於庭上正式聲請由台大法醫研究所等具備公信力之單位進行「審查鑑定」或「二次鑑定」,以釐清真正死因。同時,辯方也聲請再次勘驗死者步入水月草堂及走出精舍的監視器畫面,期望透過客觀影像還原死者案發前的體力及步履狀態。

辯論科技監控存廢 靜候合議庭裁定

因被告梁碧茵的科技監控與限制出境期限即將屆滿,檢辯雙方於庭末針對是否延長進行言詞交鋒。檢方主張應繼續維持監控;錢建榮等辯方律師則認為被告無逃亡之虞,且科技監控原意為防範具高度危害性之犯罪,不應在此案中遭濫用。雙方陳述完畢後,法官宣布休庭,各項聲請將交由合議庭裁決。

本案目前進入二審實質審理階段,死因的醫學鑑定成為檢辯雙方攻防的核心樞紐。本案將擇期再開準備程序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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