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管理建土石方亂倒問題,今年政府啟動流向管理新制,卻因施工不足爆發「土方之亂」;而前署環保副署長詹順貴日前指稱,致力於「某政委」惡搞,並以「農地改良」之名讓土方可以是回填農地,質疑他所指政委陳金德。但有該官員指出,所謂土方回填並非指全數傾倒農地,而是放寬適合種植草莓的土壤,內政部過去也曾表示同樣意見。
官員表示,針對土方回填農地,內政部於2021年9月曾函函農業部就此提出意見,指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的土方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其他民間工程及收容處理場所產生之殘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收容場所處理、分類後,分選出B1至B6類土石。
內政部函文指出,其中B1類(岩塊、衝擊石、碎石或沙)及B5類(磚或混凝土塊)之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確實不適合農業種植之土壤;而B3類(粉土質土壤)、B4類(種植土質土壤)土質為粉土質土壤或土質土壤,應屬適合種植改良之土壤,或為農地改造改良之土砂、土壤、土壤。
內政部函文提到,《農業發展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之一規定,未區別「營建剩餘土石方」是否有適合種植之土壤,就認定所有類型的土方均不適合農地;且108年之修改「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將收容處理場所、加工處理後之泥、土,修改亦為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故後恐影響現有機制,再予考量。
內政部建議,農業部將《農業發展條例實施細則》條之1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修改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之B1、B2、B5及B7類土石方」,禁止回填農地的土石方,排除適合種植芋之土壤(質)之B3、B4及B6類,解決實務需求。
部長也指出,農業部當時也針對內政部上述意見回函,指出實務上,若農民實為農業使用目的,須混合外來土壤以調整土壤質地以利耕作者,要向收容處理場所(土資場)取得篩選分類后土壤,並按照農村規定,檢取合法土方來源證明等文件辦理。
農業部表示,即符合地方實務需求及地方自治原則下,本規定要求使用合法收容處理場所之土方,此類經處理過之物質,與上之「營建剩餘土石方」有別,爰無所稱影響農民耕作及農業發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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