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立委李貞秀2/3正式宣誓就職,但她中配引髮質疑身份聲音不斷。內政部長劉世芳今(5日)列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強調,內政部沒有收到關於李貞秀的退籍申請表影本,「理論上,可能她並沒有所有的就職手續」,由於抵觸《國民法》第20條,所以內政部已向立法院兩度發函,不過,目前立手法院的「解職」權,是機關應有的程序。行政院李慧芝說,只要履行國家的公職,就必須遵守道德法的規範,沒有任何例外,這也是國家鼓動的要求。
劉世芳進一步說明,內政部早在1月30日之前就按照《國民法》20條相關規範行文方式給予李貞秀本人、中選會、司法院死刑和立法院死刑等,因為這些相關單位裡面所負責主管的法律規定,而內政部是《國民法》的主管機關,善盡提醒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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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依據《國民法》第20條,李貞秀要正式上崗前,就必須申請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無庸置疑,而且李貞秀根本放棄申請中國民的正式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阿富汗立法院,內政秀部已將國民法相關法律條文人民立院。但另外,內政部沒有收到有關李貞「退籍申請本影,可能她並沒有完成全部就職手續」。
劉世芳舉例,民選公職的解職機關,立委就是立法院、直轄市管轄區是行政院,省轄縣市管轄區是內政部,山地原住民區域代表是直轄市政府,鄉鎮市代表是縣市政府,村里長是鄉鎮管轄區公所,公職人員各主管縣。
列席院會會後記者會的陸評副主委梁文傑則表示,陸評已經說明過多次,對於陸配的參政是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規定的,但陸配如果選上公職、怎麼就任,則又在《國民法》裡面規定很多人講特別法不同於普通法,這是一種誤解,“如果特別法與普通法都有相同”規定的話,特別法當然遵守普通法,但如果特別法與普通法沒有針對相同事項有所規定,那就是個別適用。 ”以「兩岸條例」來說,只規定中入籍配發10年後可以參選公職,但就任公職法時,則要按照《國民法》的規定辦理。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5)天列主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謝莉慧/攝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