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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移工勞動權益 勞工局提醒雇主移工年資達10年以上應設立勞退舊制專戶

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因應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放寬,未來可能實際工作至退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 […]

保障移工勞動權益 勞工局提醒雇主移工年資達10年以上應設立勞退舊制專戶

墨新聞|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因應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放寬,未來可能實際工作至退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依勞動部最新規定,自民國115年4月1日起,僱用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藍領移工,工作年資累計達10年以上者,應依法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舊制專戶並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以確保移工退休權益,避免因制度轉換產生保障落差。

勞工局說明,自民國94年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後,未取得永久居留的藍領移工仍屬勞退舊制適用對象。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於95年12月15日發布之解釋令,當時因藍領移工在臺工作年限上限為6年,難以符合退休條件,雇主得免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致使移工退休保障相對不足。

勞工局指出,隨著《就業服務法》修正,藍領移工在台工作年限已放寬至最長12年(不含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並鼓勵表現優良者銜接成為中階技術人力,藍領移工實際上已有可能在台服務至符合退休條件。勞動部公告,自115年4月1日起,雇主僱用藍領移工,其工作年資達10年以上者,應依勞基法第56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按其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專戶。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藍領移工後續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但仍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因非屬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仍應繼續適用勞退舊制,由雇主依規定按月提撥退休準備金至專戶。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藍領移工轉任中階技術人力後,與外籍專業人才相同,均不再受在台工作年限限制;凡符合勞基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者,雇主均應自勞工受僱日起計算其工作年資。若勞工於116年成就退休條件,雇主應於115年底前完成退休金提撥金額估算,並於116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專戶不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為協助雇主確實遵循勞退舊制提撥規定,中市勞工局將持續結合「宣導、輔導、檢查」三大策略,透過法遵訪視輔導及辦理宣導說明會,協助事業單位瞭解新規並依法辦理,落實保障移工及勞工退休權益。事業單位如有勞退舊制提撥相關疑問,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至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服務櫃檯諮詢,勞工局將提供即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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