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後,即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此時,就算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的規定,仍然須面對最低刑度2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並不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中,得以因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而減輕其刑的規定之一。
於是在某些栽種大麻,且情節輕微(僅供個人食用觀賞、數量極少、無藉此營利等),仍需一蓋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此時,縱算減到最低刑度,仍然有2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而沒有緩刑的空間,這樣的規定,讓有些法官認為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7條平等原則的疑慮,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