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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東豪: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虞 檢察總長的裁量空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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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評論員陳東豪今天在臉書PO文指出,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受賄判刑確定入獄後不斷喊冤,兩任檢察總長都不願意替她提起非常上訴;直到監委提出調查報告籲請檢察總長「研酌」救濟,總長才提起非常上訴。但郭瑤琪因病保外就醫今年已病逝,各方人士迄今仍努力為她平反官司。陳東豪質疑: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在每個檢察總長內心的裁量空間是什麼?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得」這個字讓檢察總長有很大的彈性空間。民進黨立委許智傑所提《刑訴法》第441條修正案,以補足法制的不足。立委黃國昌批評這是「量身打造」修法,為了讓被控炒股判刑確定的台商鄭文逸脫罪。

陳東豪在臉書指出,許智傑等立委提案修法版本是在現行規定增訂,「訴訟繫屬中法律有修正或變更,確定判決因未適用新法致違背法令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檢察總長就該案件『應』提起非常上訴」,希望讓法律明確化;修法並非為特定個案「量身打造」,而是針對制度性問題的調整。

PO文指出,鄭文逸案讓最高法院「同院操戈」,資深司法記者黃錦嵐在《司法烏龍檔案》專欄寫了一篇,剛卸任院長吳燦,退休大法庭庭長洪昌宏,庭長陳世淙、陳世雄及資深法官王國棟、法官錢建榮都砲轟二、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理由臚列高院14項審判瑕疵,卻均認定是「無害瑕疵」而予以包容。

法界人士指出,修法動機需要檢視內容而非揣測動機,任何修法提案都需通過立法院的實質審查,若內容為特定人解套,無論司法院、法務部或其他專業單位均可公開反對、制衡,立法不可能單靠兩名立委私下操作。刑訴法第441條修正案聚焦於再審制度之檢討,討論的是程序公義,而非個案導向。

資深法律人認為,即使某個案件引發制度檢討,並不意味整個制度改革就是量身訂做;許多法制都是從爭議個案引發社會共鳴與制度修正,例如《民法》修正保障同志婚姻或是《家暴法》的建立,都源於具體案例。執政黨立委強調,黃國昌將個人提案歸咎民進黨全體,甚至牽扯總統賴清德,指控毫無根據。

陳東豪感嘆,回到《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的現行制度,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檢察總長「得」提起非常上訴,這個「得」要不要有更明確界定?能不能討論?可惜的是,以現在立法院的問政水準?難啊!

陳東豪認為,非常上訴的修法並非為個案「量身打造」,而是針對制度性問題的調整。照片來源/陳東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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