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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憲法訴訟代表律師李荃和:為個案修法本就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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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關「非常上訴」的修法,引發立委黃國昌與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對槓是否為個案修法?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認為,針對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立法目的是為解決社會問題,如果可預見會發生什麼問題,當然可以預先立法防杜;但現實是在許多案件發生後,才發現制度或規範有缺漏,必須修法調整,「這不就是為個案修法?」

李荃和在憲法法庭反嗆藍委一戰成名,被白委黃國昌罵是「側翼」。李荃和則引述黃國昌的論述反駁黃國昌,質疑其新聞造謠等言論,並直言將法律問題政治化會影響輿論,很可惜,最可怕的是自以為正義的人,網友大讚酸爆黃國昌。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錢建榮認為語意模糊,授權檢察總長有裁量權;立委許智傑等人也認為相關法條應該檢討修正,才能解決法制不足。但黃國昌批評,這是為台商鄭文逸被控炒股案個案修法。

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表示,針對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立法目的是為解決社會問題,當然可以預先立法防杜。圖為司法院外觀.圖川來源:國家文化資產網

李荃和舉例說明什麼叫做為個案修法,現在汽機車駕駛人必須購買強制險,法律依據是1998年公布施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這是一部專為車禍受害者設計的法律,又稱為「柯媽媽法案」;當年就是因為柯媽媽的兒子被聯結車撞死,她發現當時制度對車禍被害人保障不足,奔走8年才催生這部法律。

曾經名列國內四大懸案之一的彭婉如命案,也是在當年發生後,大家才察覺對女性權益保障不足。立法院於1996年底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限制有重大刑案前科或在執業期間犯罪的人,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這個資格限制後來被稱為「彭婉如條款」。

李荃和認為,現在有在野黨立委拿「不應為個案修法」來說事,他認為只是政治語言,「不管是為了鄭文逸的案件,還是鄭文燦的案件,還是柯文哲的案件,為了誰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法條通過之後,是通案適用?還是只適用特定人士?如果只適用在特定人身上,才會有問題。」

專精公法的李荃和強調,未來不管《刑事訴訟法》第441條修正通過是哪一個版本,重點是修過之後是通案適用,每一個刑事案件被告都可能會用到,「為個案修法本來就是常態,大家應該聚焦在條文的程序正義跟實質正義,也就是有無經過足夠的研議,要解決的是什麼問題,這才是理性跟有意義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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