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小柏(化名)在高雄一家製造業公司做了6年。他的薪資單密密麻麻:本薪28,000元,職務加給5,000元、全勤獎金3,000元、績效獎金10,000元,再加上伙食與交通津貼4,000元,加起來月領5萬。

去年他發現一件事。公司算加班費的時候,只拿本薪28,000元下去除,一小時算117元。他跑去勞工局申訴,勞檢之後,公司乖乖把差額補上。
事情本來到這裡就該結束了。但3個月後,公司公告修改獎金辦法,績效獎金改成由主管每個月核定;他的年度考績被打了丙等;職務加給也以組織調整為由取消,實領從5萬掉到4萬2。「我明明是贏的那一方,怎麼會變成這樣。」小柏說。
多數上班族沒注意到:薪水被拆成一堆名目之後,帳面上的經常性薪資看起來很漂亮,真正影響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和職災補償的,卻只有被認定為工資的那一部分。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勞資訴訟 — 張奕晨律師,請他從實務角度,把這場薪資結構的攻防戰講清楚。
問:公司常說某筆錢是福利、是老闆的好意,這種說法站得住嗎?
張奕晨律師(勞資律師)說,這是他最常聽到的一句話,法律上有個對應的名詞叫恩惠性給與。早年法院確實接受過這種主張:雇主基於自己單方的目的,發給帶有勉勵、獎勵性質的錢,就不算工資。
問題出在這個標準後來被玩壞了。他指出,實務上一度出現很奇怪的現象——只要公司在獎金辦法第一行寫著為激勵員工士氣、為鼓勵同仁提高生產力,法院就可能據此認定那不是工資,全勤獎金、久任獎金、績效獎金都被這樣處理過。
不過這幾年,判決風向明顯轉了。

「叫獎勵金、激勵金還是福利補助都不影響認定,法院真正在看的是:這筆錢是不是固定發、有沒有客觀標準、達到標準你能不能開口跟公司要。」勞資律師張奕晨說。
問:同樣叫績效獎金,為什麼有的屬於法律上的工資、有的不是?
張奕晨(勞資律師)歸納3個關鍵。
第一,發放辦法怎麼寫。條件、計算方式、發放時點都寫清楚的,偏向工資;只寫視公司營運狀況由管理階層核給的,偏向恩惠。
第二,有沒有客觀條件。用出勤天數、業績達成率、年資這種可以量化的標準來發,員工事前就能預期,制度上就有經常性;完全看主管心情決定的,才比較接近恩惠。
第三,員工能不能請求。達到條件公司就非發不可,那是義務;發不發都由公司說了算,那才叫恩惠。
所以全勤獎金、久任獎金、職務加給、按月發的伙食津貼,多半站在工資這一邊。就算名稱寫年終獎金,只要每年固定發、金額固定、跟公司賺不賺錢無關,法院一樣會認定是工資。
問:發了五年的津貼,公司可以說收就收嗎?

答案是不行!
張奕晨律師(勞資律師)說明,一旦某筆錢被認定是工資,它就是勞動契約的內容。工資是勞資雙方講好的,公司要往下調,等於片面改契約,員工沒點頭就不生效力。
那如果最後認定不是工資呢?也不代表公司可以隨便拿掉。長期、反覆、固定發的東西,法律上可能形成勞動習慣,一樣是契約的一部分。
真的被片面停發,員工可以請求公司把差額補回來。情況嚴重的話,還可以主張公司沒有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必等預告就終止契約,同時請求資遣費、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有些公司會想走另一條路,用調職把津貼順便拿掉,但勞基法對調動早就定了幾項原則,其中兩項就是不能有不當的動機目的、也不能讓員工的工資和勞動條件變差,用調職名義收回津貼等於一次踩兩條。」勞資律師張奕晨表示。
問:像小柏這樣申訴完被砍獎金、被打考績,法律管得到嗎?
張奕晨(高雄勞資律師)說,考績打丙、津貼取消、獎金縮水,帳面上看起來都不是減薪,實質上就是變相減薪。法律對這種做法有兩道保護。

第一道在勞基法。員工發現公司違反勞工法令去申訴,雇主不能因此解僱、降調、減薪,也不能損害他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原本該享有的權益。違反的話,那個處分本身就無效;行政上還會被開罰,情節嚴重時金額往上加,公司名稱和負責人姓名也要對外公布。
他特別點出習慣上原本該享有的權益這句話:就算某筆福利還沒被認定是工資,只要員工原本習慣領得到,公司又是因為他申訴才收回,一樣在保護範圍內。
第二道在勞資爭議處理法。只要爭議已經進入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這段期間內公司不能因為這件爭議歇業、停工、終止契約,也不能做其他對員工不利的事,實務上包括減薪、降調和懲戒處分,罰鍰起跳就是20萬元。
「順序很重要,先把調解申請送出去,公司就進入不能動手的期間;等被砍完了才想到要申請,那把保護傘已經來不及撐開。」勞資律師張奕晨說。
公司裡有工會的話還有第三條路,可以向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實務上曾有案例,公司把年終、考績、績效和紅利獎金一起砍掉,被認定等同實質減薪、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處分直接無效。
問:對想爭權益的上班族,有什麼建議?

面對變相減薪,勞資律師張奕晨建議動手之前先過4個關卡。
第一是證據。薪資單、獎金發放辦法、工作規則、內部公告、匯款紀錄,第一時間備份到自己的手機或雲端,尤其是公司改版前的舊版本。離職那天帳號一停,什麼都拿不到。
第二是時效。工資和加班費的差額可以往回追5年;但要以公司違反契約或法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必須在知道之後30天內行使,很多人是拖過頭才來問。
第三是報復禁止。先把調解申請送出去,再談後面的事。這是目前唯一能讓公司在爭議期間不能動手的工具。
第四是離職籌碼。真的待不下去,不要自己寫辭呈。用法律給的方式終止契約,才拿得到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後者是請領失業給付的門票。
「薪資結構越複雜的公司,通常不是財務上需要,而是想留下解釋空間。這幾年法律已經把那個空間壓得很小,真正的問題往往是員工在出手之前,沒有先把手上的牌整理好。」
【張奕晨律師】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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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變相減薪!勞資律師揭露:津貼消失是雇主在秋後算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