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聲請:高雄離婚律師公開家暴跟騷的5大眉角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小真(化名)結婚八年。爭吵時被推去撞牆、手機被摔爛、深夜被趕出家門,她都忍下來了。真正讓她決定走向法院的,是先生當著五歲女兒的面掐住她脖子那一晚。但她心裡還卡著一個結:聲請保護令,是不是等於跟這個家撕破臉?以後怎麼談離婚、小孩監護權?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高雄、屏東、台南家事案件的張奕晨律師,把民眾最常搞混的保護令問題,一次拆解清楚。

2
三種保護令

眉角一:三種保護令,差在你有多急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分成三種。

緊急保護令:用在有急迫危險的情況,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必須由警察機關、檢察官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提出,可以用言詞或傳真聲請,法院原則上四小時內核發,深夜、假日都能辦。

暫時保護令:是還沒到急迫危險、但等不了完整審理的情況,法院可以不經審理程序先核發,撐住這段空窗期。

通常保護令:要開庭、要證據,核發後有效期間兩年以下,期滿前可以聲請延長,每次一樣是兩年以下。

張奕晨律師提醒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暫時與緊急保護令的效力,會在通常保護令核發或聲請被駁回時消滅。拿到暫時保護令不是終點,真正的主戲在通常保護令那一庭。

3
誰可以聲請保護令

眉角二:男女朋友可以聲請嗎?網友可以嗎?

先講家庭成員。配偶、前配偶、同居人、前同居人、直系血親姻親,以及四親等內的旁系血親姻親,都在家暴法的保護範圍。也就是說,公婆、繼父母、兄弟姐妹之間的暴力,一樣可以聲請。張奕晨律師特別點出一個常見誤解:離婚並不會讓保護跟著消失,前配偶仍屬家庭成員,離婚後才被騷擾、跟蹤的人,同樣可以聲請保護令。

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呢?也可以。家暴法第63條之1明定,年滿16歲、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時,準用保護令規定。分手後被前任跟蹤、恐嚇,同樣適用。

但單純的網友、同事、鄰居、債主,不在家暴法的範圍內。張奕晨律師說,這種情形要走的是跟蹤騷擾防制法:先報警,警方認定構成跟蹤騷擾會核發書面告誡,兩年內再犯,被害人才能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而且跟騷法處理的行為,原則上要與性或性別有關。「走錯法條,整個程序會卡住。」

眉角三:保護令到底能幫你做到什麼

4
保護令的效力

很多人以為保護令只是一張禁止令,其實通常保護令可以請求的項目遠比想像多:禁止再施暴、禁止騷擾接觸跟蹤、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遠離住家學校職場一定距離、暫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方式、命給付租金扶養費與醫療費用、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禁止查閱被害人與子女的戶籍就學資料,甚至可以命對方負擔律師費。

長期承辦離婚案件的張奕晨律師說,這裡有個實務上很好用的眉角:離婚訴訟往往一打就是一年半載,這段期間小孩跟誰住、生活費誰付,保護令可以先定下來,不必乾等家事法庭的判決。關鍵在後面那句話:違反保護令中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接觸、遷出、遠離、完成處遇計畫等款項,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令真正的力量不在那張紙,而在紙後面那條刑責,它是少數能把家裡的事瞬間變成刑事案件的工具。」張奕晨律師說。

眉角四:離婚前一定要聲請嗎?不聲請的代價

答案是不一定,但不聲請的人,往往在後面每一場仗都吃虧。

第一,證據會消失。家暴多半發生在沒有第三人的家裡。保護令的審理程序,等於由法院把受暴事實記錄下來、認定下來,這份裁定日後就是離婚訴訟中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最有力的證據。沒有它,你只能在法庭上憑記憶陳述,而法官看的是證據。

第二,親權會出問題。家暴法第43條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親權不利於子女。但這條推定不會自己跑出來,前提是家暴事實要先被認定。沒聲請、沒紀錄,等於自己把一張大牌丟掉。

第三,暴力不會自己停下來。長期承辦家事案件的張奕晨律師說,他看過太多當事人第一次被打選擇原諒,第二次選擇忍耐,第三次進的是急診室。而在那之前的每一次沉默,都被對方讀成同一句話:這樣做沒有代價。

眉角五:收到聲請書的人,不出庭最吃虧

保護令不是只有聲請人有眉角。律師特別提醒被列為相對人的一方:收到通知不要賭氣不出庭。

離婚、親權這類家事紛爭往往夾雜財產與感情糾葛,實務上確實有把保護令當談判籌碼的情形。但不出庭的結果,是法院只聽得到一方的說法。相對人可以到庭陳述、提出通訊紀錄或證人反證;對已核發的裁定不服,可在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不過抗告期間保護令仍然有效,不會因為提了抗告就停止執行。

「該爭的要爭,但真的動手過的人,我一定會勸他先去完成處遇計畫,因為法院看的是你有沒有真的改。」張奕晨律師說。

撤回保護令,往往才是最危險的一步

依司法院統計,近年全國保護令核發率約六成,撤回率則長期落在兩成二到兩成四,等於每四件聲請就有一件走到一半喊停。學術界分析四百多件撤回案件後發現,最大宗的理由是希望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占三成六;另有約一成一,是來自家人的勸說壓力。

同一份研究也指出一個殘酷的事實:撤回保護令,不代表暴力風險已經解除。「我不會告訴當事人非撤不可、或非告到底不可,但至少要讓你清楚,這個決定是在資訊完整下做的,而不是在害怕跟愧疚裡做的。」張奕晨律師說。

若正身處暴力關係,可撥打113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

和府法律事務所長 — 家事離婚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大台南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 法律顧問

高雄市菁英飛雁創業育成協會 — 顧問律師

【高雄婚姻訴訟推薦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LINE ID:@520zebse

官網:https://lawyer33.com/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保護令聲請:高雄離婚律師公開家暴跟騷的5大眉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