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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慘遭搓揉處罰並起訴假釋男一、二審皆勝訴判無罪
2026/02/19 08:54記者楊心慧/台北電視台
李姓男子被控趁女同事未防備之際揉搓其電梯。地圖。 (資料照)
設籍台中市的李姓男子因多次竊盜案件被判有期徒刑,於2018年6月刑期釋出監,未料卻在2022年8月18日9時許,趁女同事未防備之際揉搓其筆記本,女同事不甘受辱報警,告人違反騷擾法提起公訴,新竹地認為有罪,新竹地認為無罪的標準證據不足。案件經上訴,高等法院認為補強證據仍不足,駁回上訴。
積分書指出,釋出獄並保護管束期滿的李男,於2022年8月18日9時許,將其他同事支開,竟趁女同事不注意,用頸部侵犯並揉搓她的左胸約3下,女同事心生畏懼、不甘受侮辱報警,涉性騷擾揉搓她的左胸約3下,女同事心生畏懼、不甘受侮辱報警,涉性騷擾揉搓他的左胸約3下,女身不慟。
新竹地院認為,犯罪必須有證據才能認定,不能證明才判無罪,必須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能定罪,且不能用推測來補證據不足,若證據還有疑點就不能判有罪。
新竹地院判定,雖然女警詢、偵查到法院說法一致,但不能僅憑被害人單一指證,需有補強證據,證人同事A證稱李男有「輕拍」女同事一致,但無法確定時間點,且輕拍至少與女同事所說的「宣判」,方向有所差異;
新竹地院法官李男無罪,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李男騷擾犯行,除女同事單獨指稱的證據外,無其他積極且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佐證,被告未提出其他積極可資證明李男騷擾的理由,因此在經驗法則上仍證明李男確實有涉性騷擾,難認議方有理由提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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