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涉及華亞科土地開發弊案,涉嫌收賄500萬元遭約談聲押,先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獲高院發回,桃園地院更裁1200萬元交保,裁定理由曝光。
鄭文燦今日上午10點再度到桃園地院出庭,開庭至下午2點許,法官裁定保金增加700萬元,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仍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約20分鐘過後,鄭文燦一方人員就帶來700萬元現金,法院經過約半小時清點完成辦保,鄭文燦在下午3點35分許步出法院,不像前次交保時擠出微笑,這次表情凝重快步上車離去,面對媒體詢問全程不發一語。
桃園地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更裁,本院訊問後裁定以新臺幣1200萬元具保(加保700萬元),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桃院說明理由:「就聲請意旨所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部分:1.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嫌部分,被告雖否認犯行,然依聲請書所附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此部分被告犯罪嫌疑重大。2.就洗錢罪嫌部分,被告否認犯行,又依前開所述被告收受賄絡犯罪嫌疑重大,而聲請意旨所指廖OO等人所交付之500萬元現金,法律評價上屬犯罪所得之嫌疑亦重大,然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著重於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依目前事證,聲請人就此部分之釋明不足,此部分應予駁回。3.就洩密罪嫌部分,依卷內事證除廖O庭之供述或轉述外(含衍伸證據),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至多僅能釋明有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尚難認洩密之來源及為被告,是就此部分之應予駁回。」
桃院再指出:「就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部分:…聲請人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之情事,進而影響相關公務員及證人等情,然被告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仍於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仍有疑義,且被告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察官亦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等事實。至聲請意旨雖另以被告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然依目前卷內事證,尚無從認定上開輔助人手有涉入。準此,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又目前交付款項之對向犯即被告廖O松、廖○廷、侯○文、楊O麟等人均已指訴碁詳,且除高齡90歲之楊O麟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本案案發迄今許久,相關蒐證照片已顯現在卷,故難認聲請意旨就此部分之聲請理由有據。」
桃院並指出:「聲請意旨雖以本案尚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及傳喚,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然本案案發迄今多年,且被告交接桃園市長職務迄今已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本件所具備之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桃院最後認定:「考量本案對向犯嫌交保之金額,及被告之政商地位,認為本案准予新臺幣1200萬元交保得以替代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及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另依據高等法院昨(8)日撤銷鄭文燦500萬交保發回更審的裁定,桃園地院的更裁不得再抗告,因此鄭文燦以1200萬元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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