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1930年代的美國,一間糖果連鎖店的總經理,嫌可口可樂不給折扣,乾脆和原老闆合組新公司,接手一家剛破產的汽水公司。配方加商標,只值1萬美元。
他用公司的錢、公司的設備、公司的員工去養這家汽水公司,連汽水公司員工的薪水都用公司支票發,再把自家店裡的可樂全部換掉,害公司少賺約30萬美元。
這家汽水公司,叫百事可樂。
法院判決:這個商機本來就屬於公司,整間百事可樂的股份,全部交回給糖果公司。

同樣的劇本搬到台灣,結局完全不同。本報專訪曾任上市建設公司法務經理、長期處理股東糾紛的 — 張奕晨律師,拆解公司掏空最難抓的一種手法:董事搶走公司的商業機會。
家族包辦董監,利益輸送到自家公司
中部一家罐頭代工廠,董事長前後掌權約7年,太太當副總,女兒當監察人,女婿管行政,兒子從監察人一路做到協理。
他同時是另一家家族經銷公司的董事長。
工廠指控,經銷公司每罐只用190元拿貨,比行情210元便宜,還不用付權利金;更離譜的是,他對內宣稱接到知名連鎖超商的代工大單、準備擴廠,最後簽約的卻是自家經銷公司,再低價向工廠進貨轉賣賺價差。工廠認為,這就是典型的利益輸送。
工廠請求把他的所得190萬元歸給公司。
法院:總經理點頭了,就不算搶
一審判決,190萬全數駁回。
法院認為,190元的價格經過總經理、總裁同意,是一般經銷模式;工廠也證明不了,超商會用同樣條件直接跟工廠下單;兩家公司營業項目也不完全相同。
最後只判他還24萬元,理由跟超商大單無關,是他個人被主管機關開的罰單,竟然用公司的錢去繳。案件上訴後,目前仍未有定論。
「主管點頭,不等於董事已經把利益衝突講清楚。」公司律師張奕晨說,在家族企業裡,點頭的人和受益的人,常常就是同一家人。學者也指出,他離開公司後,超商就不再跟那家經銷公司合作,顯示這個機會很可能來自他的職位。
先低價買設備,再轉賣給公司

另一件發生在北部光電公司。董事長告訴公司,前東家的模具、設備已經賣給他個人開的公司,要用得先跟他買,公司付了美金10萬餘元。
一年後公司才發現,他的公司不到一個月前才用250萬元買進同一批設備。公司請求把650萬元所得歸給公司,法院以算不出他到底賺了多少為由駁回。
台灣法律的三個破口

在美國,法院會問:這個機會跟公司業務夠不夠接近?公司有沒有能力、有沒有計畫去做?董事有沒有先告訴公司、讓公司決定?一旦認定董事搶了公司的機會,就可以要求把利益吐回來,公司不必證明自己損失多少。
台灣也要求董事對公司負忠實義務,公司利益和自己利益衝突時,公司優先。但實際要追公司掏空,會卡在三個地方。
第一,要證明公司損失多少。多數案件輸在這一步,詢價不等於成交,機會不等於訂單。
第二,歸入權有時間限制。董事違反義務的所得可以歸公司,不用證明損失,但要股東會決議,所得產生超過1年就不能主張。
第三,營業範圍看章程。有化妝品進口公司的詢價信被董事轉給太太開的公司,法院認定膠原蛋白原料不在登記的營業項目,公司敗訴,小股東的股東權益也跟著落空。
學者因此呼籲,台灣應該明文引進公司商業機會原則,不必拘泥章程寫了什麼。
小股東怎麼自保?

大股東不會告自己人,股東權益只能靠自己顧,追究董事責任也得自己來。
張奕晨建議,第一,董事跟自家公司交易,要求在董事會書面揭露並迴避表決。第二,發現價格異常、訂單轉向,馬上保存報價、合約與往來紀錄,別讓1年的期限白白流走。第三,向董事買資產,先要求揭露他的取得成本,並找第三方鑑價。第四,監察人不作為,持股達一定門檻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告,但要注意程序與擔保。
「百事可樂案告訴我們,商機也是公司的財產。」高雄公司律師張奕晨說,在台灣,董事責任追不追得到,差別往往就在那一張沒留下來的報價單。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訴訟律師
三發地產 — 律師
清景麟集團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公司經營權與股東糾紛推薦 — 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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