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檢分二波起訴袁○平等人傷害、背信等罪嫌 袁○平惡性重大 合併求刑7年  

墨新聞|記者張游舜/台北報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本署)洪佳業檢察官偵辦葳○學校財團法人(下稱葳○學校)創辦人袁○平涉嫌毆打工程包商;袁○平及 其配偶吳○庭共同經營葳○學校時設置內帳、收取廠商回扣、侵占寶 ○金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金公司)資產等案件,已偵查終結並先後二波提起公訴,第一波起訴部分認被告袁○平等 12 人涉 嫌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同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等罪嫌;第 二波起訴部分認被告袁○平、吳○庭另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第 112 條第 1 項、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背信、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詐術逃漏稅捐、商業會計法 7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之結果等罪嫌,分別提起公訴,第二波起訴部分,就被告袁○平 求處有期徒刑 4 年,被告吳○庭求處有期徒刑 3 年,合併被告袁○平 第一波起訴部分,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 年。 

壹、第一波起訴部分: 

一、本案經洪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先後持搜索票執行搜索 10 處、 拘提 8 人到案。

二、經查,葳○學校與元○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沈○倫發生工程糾紛, 被告袁○平竟向金錢豹酒店之司機被告文○亮表示:「想教訓沈 ○倫」等語,被告文○亮乃以新臺幣(下同)35 萬元之代價,委 託「昕○徵信社」安排以被告伍○睿為首之黑道人員持續跟蹤、 毆打沈○倫、並強行拍攝毆打沈○倫過程之影片。沈○倫於 115 年 2、3 月間先後 3 次遭黑衣人前去其施工之工地鬧事、徒手及 持棍棒毆打,經成功突破「徵信社」之偵查斷點,而證明被告袁 ○平為主謀,於 115 年 7 月 28 日偵查終結,對被告袁○平 12 人 提起公訴。 

貳、第二波起訴部分: 

一、本案由洪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本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駐署司法警察偵辦,先後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 115 年 5 月 8 日搜索葳○高中、葳○國際會議中心;復於 115 年 6 月 23 日搜索被告袁○平、吳○庭 2 人。被告袁○平、吳○庭 2 人於 115 年 6 月 24 日經法院裁定羈押禁見,嗣於偵查行為告一段落後,經法院裁定命以 2000 萬元、 500 萬元具保候傳。 

二、隱匿寶○金公司營業收入、逃漏稅捐部分:被告袁○平為寶○金 公司之創辦人,被告吳○庭自 106 年起,承被告袁○平之命,實質控制寶○金公司之財務。被告袁○平、吳○庭在寶○金公司設置「現金 C 帳」(即內帳),持續隱匿餐廳舉辦婚宴等營業收入, 使寶○金公司自 104 至 115 年間,隱匿共計 8 億 6741 萬 1224 元之營業收入,共計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1758 萬 5544 元。

三、重複列帳、侵占寶○金公司資產部分:寶○金公司另向葳○學校承租校地,以「葳○國際會議中心」名義對外經營婚宴會館。被告袁○平、吳○庭明知寶○金公司已依「葳○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葳○高級中學場地租借收費標準」規定定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費用予葳○學校,竟挪用公司資金,以重覆列帳「餐廳借用費、 水、電及瓦斯費」之虛構名義,自寶○金公司之內帳每月挪用約 180 萬元至葳○學校之內帳內,自 105 年至 113 年間,以上開虛構、實為重覆支付之不實名目,共侵占寶○金公司計 1 億 8833 萬 7766 元。 

四、利用學生用品及活動收取廠商回扣部分:被告袁○平、吳○庭於 經營葳○學校而為國小、國中、高中學生代訂用品及辦理活動時, 因學校屬大量、持續團購,已與廠商商談好折扣價,竟要求廠商開立高價發票而使學校支付高價後,讓廠商私下將總價金 5 至 15%不等之「回扣」送入學校內帳,而使葳○學校擁有可規避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外界監督之巨額「小金庫資金」花用。學校透過代訂機會,向廠商收取回扣之項目包含:訂購教科書、作業簿、 模擬試題、牛羊乳、制服、泳帽、學生皮鞋及運動鞋、寢具、書包、畢業紀念冊等物;安排學生校車;辦理畢業旅行、領袖營等活動。自 104 年至 113 年間,葳○學校共計收取 9234 萬 3727 元之廠商回扣。使供貨廠商增加額外成本,致所提供之商品及服務品質受限;且使最終付費之學生或家長需支付比廠商實際開價更高之代辦費用,違反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 15 條所定「私立學校…一切收入、支出均應依學校 會計制度規定登帳並全數表達,不得另行設帳處理」之規定,影響葳○學校之財務、會計之正確性。 

五、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認被告 2 人經營教育,卻無視「無規矩不成方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等教育基本原則,對信任其辦學而前往就學之未成年學生造成不良示 範,所為殊值非難,建議法院對被告袁○平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對被告吳○庭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參、本署呼籲,教育為良心事業,學生受國民教育為憲法第 21 條保障之人民基本權,不容任何危害。本署將持續秉持「有據必查、違法必辦」之原則,澈底查辦暴力行為之幕後主使、並使一切假帳攤在陽光下,以維持社會正義、維護國家稅捐收入、 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中檢分二波起訴袁○平等人傷害、背信等罪嫌 袁○平惡性重大 合併求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