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高雄減重外科醫師王銘嶼日前遭高雄地檢署起訴。檢方指出,他擔任小港安泰醫院副院長期間,委託友人自中國購入未經核准的醫療器材報關來台;更明知腹腔鏡胃縮小手術根本用不到高價的無限超音波刀,仍把這項耗材列進自費同意書,讓424名病患累計多付1802萬元,調查中卻查不到任何一名病患實際使用的紀錄。檢方認定他敗壞醫德、毫無悔意,依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法等罪起訴,建請從重量刑。
更早之前,他執行縮胃曠腸手術,10天內2名病患離世,已被依醫師法廢止執業執照。
新聞一爆開,民眾好奇:如果我也是那424個人之一,該從哪裡開始爭取權益?長期承辦醫療爭議案件,曾經在高醫擔任律師 — 張奕晨律師表示:必須先去衛生局申請調解,不是先去法院。

第一步:病歷先自己拿一份
調解會受理後會發公文請醫院送病歷,理論上不必自己先調。但張奕晨(醫療糾紛律師)建議一定要先申請一份。依醫療法,病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都可申請病歷複製本,醫療機構不得無故拖延,被拒可向衛生局檢舉。
沒看過病歷,坐上調解桌根本不知道要主張什麼,只能重複說自己有多難過。以王案來說,自費同意書、耗材使用紀錄、手術紀錄單,就是整件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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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找對衛生局,跨縣市不受理
調解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提出,全程免費。這裡藏著很多人踩到的雷:跨縣市不受理。住高雄、爭議發生在屏東的醫院,還是得向屏東縣衛生局申請,不能圖方便在高雄辦。
第三步:逾期沒完成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會收到書面申請的次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同時函請醫療機構檢送病歷。實務上從資料齊備到開會約6至12週。法律也設了上限:應於資料齊備日起45日內召開會議、3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可延長。逾期沒完成,視為調解不成立。

談成與談不成,差別在哪
談成了,雙方簽調解書送法院核定,經核定的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不付錢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談不成也不算白跑。調解會發給不成立證明書,在證明書送達次日起6個月內起訴或告訴,視為申請調解那天就已經起訴、提告。對告訴期只有6個月的過失傷害,這一條常常就是能不能提告的分水嶺。要注意,調解申請一旦自己撤回,同一件事就不能再申請。

想要討回被診所多收的自費項目,也要先調解嗎?
這正是減重外科醫師王銘嶼案件特別的地方。《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處理的是醫療事故爭議,也就是接受醫療服務後死亡或傷害的爭議;被虛報耗材多收的錢屬於財產損害,不在強制調解的射程。張奕晨律師(醫糾律師)說,這類被害人可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免繳裁判費,是最省成本的一條路;但若同時主張手術造成身體傷害,那一部分還是要回到醫預法的軌道先走調解。

法院怎麼下判決?病方為什麼常常輸?
依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歷年統計,受託鑑定的醫療訴訟案約8成認定並無醫療疏失;學界研究也顯示,醫方第一審勝訴率超過8成。更具體的數字來自牙科:一份根管治療訴訟的實證研究統計台灣20年間的地院判決,病方勝訴比率不到10%。
關鍵在現行醫療法的標準:醫事人員的過失,以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為限。張奕晨(醫糾律師)說,醫療契約是方法債務,不是結果債務,醫師承諾的是盡力,不是治好;結果不如預期跟法律上的過失,中間還隔著一大段路。
那些贏的案子,贏在哪裡?
翻開病方勝訴的判決,理由集中在三處。
第一,術前沒有說清楚。前述牙科勝訴案例中,有一件是醫師沒告知根管沖洗藥劑可能造成灼傷。婦科也有類似情形:病人簽的同意書是傷口較小的腹腔鏡手術,醫師術中發現骨盆腔沾黏嚴重,臨時改採剖腹並切除輸卵管。法院認定,除非急迫到稍有遲延、危險必至,否則手術範圍擴大或變更必須重新取得同意。這也正是王案最尖銳的地方——同意書上寫的,跟實際做的、實際用的對不起來,責任就從這裡長出來。
第二,術後出狀況沒有處理。器械斷在根管內未妥適處置、根管充填不足引發感染,都是敗訴原因。內科也一樣,急性心肌梗塞的病人到院後未獲即時診治,法院認為病人因此喪失存活的可能機會,與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研究也發現,以術後理由提告的勝訴率顯著高於術前、術中。
第三,病歷有缺漏。病歷是醫療訴訟的核心證據,重要事項沒記載或記載不完全時,民事法院可能減輕病方的舉證責任;查出事後竄改,還可能另涉刑責。
兩個最貴的錯誤

第一個是時效。多數人只知道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兩年消滅,以為超過就沒救了。但醫療契約還有另一條路:以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時效原則上15年,而且不必先證明醫師主觀上有過失。張奕晨(醫療糾紛律師)說,這條路他在高雄、台南辦過幾件,都是家屬以為早就過期的案子。
第二個錯誤在醫師這一端。診所為了息事寧人,自行與病方談定金額、簽下和解書,事後向保險公司請款卻被拒賠。依保險法,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參與所為的承認、和解或賠償,保險人可以不受拘束。高雄就曾有婦產科診所賠出200多萬元,鑑定卻認定受僱醫師並無過失,加上和解前沒通知保險人,保險金一毛都沒拿到。
「調解桌不是誰比較會哭誰就贏。」張奕晨律師表示,病歷、時序、鑑定意見,這3樣擺上桌,多數案件在開會前就看得出結果。準備好再坐上去,才有機會談到一個合理的數字。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 — 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醫療糾紛推薦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LINE ID:@520zeb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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