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車禍,十筆求償?拆解車禍賠償與職災的套利空間

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同樣是第七級失能,撞在上下班途中多拿270萬

小陳(化名)騎車從高雄三民區出門,繞去早餐店買了顆蛋餅,再往公司的方向走。過路口時,被一輛左轉的轎車攔腰撞上。

住院、開刀、復健,前後治療了一年,醫師開的診斷書上寫著:終身只能從事輕便工作。小陳回公司辦手續,人資才告訴他,公司一直沒幫他保勞保。

本報專訪長期承辦車禍賠償與勞工職災案件的張奕晨律師(理賠律師),拆解通勤車禍最常被漏掉的三件事:什麼情況算職災、錢到底能從幾個地方拿,以及沒加勞保的情況怎麼跟老闆談判。

自己也有過失還可以算職災嗎?還可以領強制險嗎?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同一場車禍因此同時啟動兩套完全獨立的制度: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以及職業災害的補償體系。兩套制度法源不同、機關不同,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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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求償算不算職災的紅線

哪些狀況算職災?張奕晨律師(車禍律師)說,應經途中並不以最短路線為限;順道買早餐、加油、去診所、接送小孩上下學,都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不會因此喪失資格。自己有一般過失也不影響——沒注意車前狀況、沒保持安全距離,職災補償照樣給,因為那是無過失責任。

真正會被排除的,是審查準則列的重大違規:無照、酒駕或吸毒、闖紅燈、闖平交道、逆向行駛、行駛路肩、蛇行競駛,再加上繞去辦與日常生活無關的私事。

「一般過失不影響職災,重大違規才會讓整條線斷掉。」車禍律師(張奕晨律師)說。

那強制險呢?這是另一套邏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都可以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這是限額無過失責任——不看肇責比例,也不管你自己占幾成過失,該給的失能給付一毛不會少,也不必等刑事或民事程序跑完。

唯一的例外在同法第28條: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出於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而發生事故,保險人得不為給付。所以自己酒駕撞上去,很可能同時踩到兩顆地雷——職災那條線斷掉,強制險也可能因為酒駕已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而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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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車禍求償最多可以一魚十吃

車禍賠償可以最多「一魚十吃」

第一筆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115年7月1日起,死亡與第一等級失能由200萬調高到300萬,第七等級由73萬提高到110萬,失能+醫療合計上限320萬;對方沒保或肇事逃逸,則改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一樣可以得到相同的理賠。

第二筆是肇事者的民事損害賠償,包含「勞動能力減損」、「醫療看護費」、「看診交通費」與「精神慰撫金」,實際上由對方的第三人責任險與超額責任險買單。

多數人到這裡就停了。

但職災那一端還有五筆:傷病給付(前兩個月按投保薪資全額、第三個月起七成,最長兩年)、失能給付、醫療給付、照護補助(住院期間每日1,200元;失能一、二級每月12,400元,最長五年),以及每年最高10萬元的器具補助。

雇主端另有兩筆。一是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補償,涵蓋醫療費、原領工資與失能補償,屬無過失責任。二是醫療期間的解僱保護:勞基法第13條與災保法第84條都限制雇主終止契約,違法解僱的話,勞工可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補發從解僱日到判決確定的全部工資。

最後一筆是自己的。勞工自費投保的團險、意外險、失能扶助險、實支實付醫療險,因為屬定額給付、保費也是自己出的,雇主與肇事者都不能拿來扣抵。

目前制度,比較讓民衆困惑的是,失能等級不只有一個答案。強制險、職災保險、商業意外險、身心障礙鑑定與民事訴訟的勞動能力減損,是五套各自獨立的標準,同一份病歷可能得到五個結論。其中若對強制險的等級不服,可以免費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不接受評議結果仍然可以走法院。

公司沒幫你保勞保,可以成為你的談判籌碼

這是最反直覺的一段。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寫明,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起算。雇主沒申報,保險照樣有效,勞保局照樣給付,事後才向雇主追繳保費。

真正的關鍵在第36條第2項:投保單位已依規定繳納追繳金額者,勞工領到的保險給付才能抵充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的補償。沒繳,就抵不掉。再看第90條第3項,有投保、有繳費的雇主,失能補償只要補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的差額;沒投保的雇主不適用這一條,要付全額。

同時,未加保的行政罰是同法第96條的2萬到10萬元,還要追繳保費、限期改善,屆期按次處罰。「金額不大,但這把刀懸在雇主頭上。」張奕晨律師(高雄律師)說,「在車禍調解或勞資調解的桌上,這往往是受傷勞工手上最實在的談判籌碼。」

 

同一場車禍,發生在休息日就少領270萬

回到小陳的案子:35歲、月薪4萬5、第七級失能、對方全責、治療一年。

如果這場車禍發生在假日、跟工作無關,他的損害總額大約是600萬。

最大一塊是勞動能力減損。小陳年收入54萬,35歲到65歲還有30年工作年限,第七等級失能經鑑定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約五成;以年收入乘上剩餘工作年限,再依霍夫曼式扣除中間利息,這一項就是500萬左右。再加上醫療費、看護費與往返醫院的交通費約40萬、精神慰撫金約60萬,合計600萬。

其中強制險先給付了失能給付110萬,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視為肇事者賠償金額的一部分,所以肇事者實際還要再賠490萬。兩筆加起來,600萬。

但因為是通勤職災,而公司沒加保,另外五筆同時成立:職災保險失能一次金約101萬、傷病給付約41萬、勞基法失能補償66萬、勞基法工資補償54萬,加上醫療與器具補助約10萬。總額來到870萬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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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求償六百萬與八百七十萬之差別

同一場車禍、同一個人、同一個失能等級,差了270萬。差別只在撞的時間點,以及有沒有人把職災那條線接起來。(實際金額會因年齡、薪資、肇責比例與鑑定結果而異。)

和解書少寫一句話,110萬就消失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規定,強制險給付視為肇事者賠償金額的一部分,肇事者受請求時可以扣除。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19條留了一扇門:請求權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不得扣除者,從其約定。

也就是說,和解書如果寫明本次金額不含強制險、強制險由被害人另行請領,就不扣;沒寫,第七等級那110萬就直接被吃進和解金額裡。車禍律師張奕晨提醒,這句話事後再爭已經來不及;而且對方的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如果投保在不同家公司,談判空間通常更大。

黃牛代辦抽走三成,抽的是你本來就領得到的錢

制度沒整合,資訊落差就會變成生意。這幾年市面上冒出一票勞保黃牛與理賠代辦,開口就抽三成的報酬,抽走的往往是當事人本來就領得到的錢。

「我遇過太多人,是在調解庭上簽完字,才知道還有職災、强制險等等。」張奕晨律師(理賠律師)說「這不是誰的恩惠,是法律早就寫在那裡的,問題只是沒有人告訴他。」

【張奕晨律師】簡介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現職與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長 — 車禍律師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大台南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 法律顧問

高雄市菁英飛雁創業育成協會 — 顧問律師

矯正署高雄監獄  — 外聘講師

【車禍律師推薦張奕晨律師】

電話:0919-703-760

LINE ID:@520zeb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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