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新聞|記者魏思霖/高雄報導

「他從來沒打過我,但十幾年來每天冷嘲熱諷、當著孩子的面罵我廢物、整個禮拜不跟我說一句話⋯⋯這樣,我告得成離婚嗎?」
這是離婚律師張奕晨在高雄、屏東一帶執業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也是許多人上網搜尋離婚時,最想先弄清楚的一題:身上沒有傷、驗不出傷單,是不是就不算家暴、不能離婚?

「這是天大的誤解。」擅長進行離婚訴訟的張奕晨律師,接受本報採訪時直言「民法上的『不堪同居之虐待』,從來就不是只看肢體暴力。長期的冷暴力、言語羞辱、精神凌虐,法律一樣承認。」
精神虐待也是虐待
民法規定,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他方可以訴請離婚。問題是,什麼叫虐待?這一點,大法官早就講清楚了。張奕晨律師說明,司法院釋字第372號解釋明白指出,虐待不限於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一樣算。重點不是有沒有瘀青,而是這些對待是否已經「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並且「危及人格尊嚴」。

換句話說,長期被貶低、被羞辱、被孤立到尊嚴蕩然無存,在法律眼中,和被打一樣,都是不堪同居之虐待。
那麼,法院會抓哪幾個重點?張奕晨律師歸納出三個關鍵。
關鍵一:嚴重程度與持續性,不是一次兩次的口角
「夫妻吵架難免,偶爾一句重話、一次爭執,法院不會當成虐待。」家事律師強調,要斟酌雙方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相處情形等一切情狀。法院真正在意的,是這些對待有沒有持續、有沒有嚴重到讓婚姻沒辦法再維持下去。偶發的爭吵不算;但長年、反覆、有系統地貶低與羞辱,使一方長期處於恐懼或屈辱中,性質就完全不同。
關鍵二:危及人格尊嚴
第二個關鍵,是有沒有踩到人格尊嚴這條線。冷暴力之所以難,是因為它沒有外傷,卻一刀一刀割在尊嚴上。離婚律師指出:「當一個人在婚姻裡長期被當成不存在、被當眾羞辱、被剝奪基本的尊重,這就是對人格尊嚴的侵害。法院近年越來越願意正視這種看不見的傷。」
一個常被忽略的細節:雙方互相的程度也會被衡量。如果是兩個人你來我往、互相辱罵,法院可能認為這是婚姻破裂的共同責任,而非單方虐待——這也牽動後續能不能請求賠償。
關鍵三:沒有證據再嚴重也難
第三個,也是最現實的關鍵:舉證。
「冷暴力最痛的地方,就在於它不留痕跡。」張奕晨律師說,「當事人講得聲淚俱下,但法庭講求證據。沒有證據,再多的委屈法官也看不到。」他建議,長期遭受精神虐待的人,應該及早、冷靜地固定以下證據:

第一,對話與文字紀錄。羞辱、威脅、貶低的 LINE、簡訊、社群訊息,截圖並備份。
第二,錄音。自己也在場的對話,依法可以錄音蒐證。
第三,身心科就醫紀錄。長期精神壓力導致的焦慮、憂鬱、失眠,就醫診斷往往是有力佐證,能客觀呈現精神受創的事實,建議持續定期的回診,醫師寫的病歷記載是强而有力的證據。
第四,若曾報警或聲請保護令,報案與保護令紀錄更是關鍵。
「不要急著吵完就刪訊息、刪對話。」離婚律師張奕晨特別叮嚀,「我看過太多人氣頭上把證據刪光,事後想舉證卻兩手空空。」
如果還達不到虐待的程度呢?
張奕晨律師最後補充一個離婚訴訟的重要觀念:就算法院認為情況還不到「不堪同居之虐待」那麼嚴重,你不是只有這一條路。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還有一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概括規定。長期冷暴力造成夫妻形同陌路、感情早已破裂,即使構不上虐待,仍可訴請離婚。「在高雄、屏東這些年,我接過很多『沒有傷口』的當事人。」張奕晨律師說,「我想讓更多人知道:婚姻裡的傷,不是只有看得見的那一種。法律站在你這邊,但你得先把證據留下來。」
在高雄、屏東想找離婚律師,到底該怎麼挑?
很多人遇到冷暴力、動了離婚的念頭,第一個反應就是上網搜尋「離婚」、「律師推薦」,結果一堆資訊看得眼花撩亂,反而更不知道怎麼選。張奕晨律師提醒,挑律師的重點從來不是看廣告打得多大、名氣多響,而是這位律師懂不懂得把你「看不見的傷」,一筆一筆整理成法庭上站得住腳的證據。
長期在高雄、屏東承辦家事離婚案件的他直言:從冷暴力、精神虐待的舉證,到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與探視,每一步都需要有人陪你冷靜判斷、把話講清楚。「與其一個人硬撐到心力交瘁,不如及早找一位你信得過的家事律師聊聊。」

【張奕晨律師】
學歷:
高雄中學
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
經歷:
和府法律事務所長 — 家事離婚案件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 律師
大台南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 法律顧問
高雄市菁英飛雁創業育成協會 — 新住民顧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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