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課徵房屋稅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課徵房屋稅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課徵房屋稅

民生電子報/記者李婉如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稅2.0)於今(113)年7月起施行,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下列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外,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調高其法定稅率為2%至4.8%(原為1.5%至3.6%),所有地方政府均須按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一、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之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範圍為1.5%至2.4%(原為3.6%)。

二、建商興建住家用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內,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3.6%。

財政部舉例說明,假設甲直轄市及乙縣依該部今年4月1日公告「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如下表)訂定轄內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納稅義務人張三於114年2月28日全國持有非自住住家用應稅房屋(第3.2小類)計3戶,其中A屋及B屋位於甲直轄市、C屋位於乙縣。爰張三持有各屋適用稅率,分別以甲直轄市及乙縣訂定3戶之徵收率為準,即A屋及B屋適用稅率3.8%、C屋適用稅率3.2%。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倘張三將空(閒)置房屋作公益出租使用(法定稅率1.2%),或釋出至租屋市場(法定稅率1.5%至2.4%),讓房屋做更有效運用,可適用較低稅率,節省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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