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 […]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六、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十五、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