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抗告駁回 確定押3月北所內過年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抗告駁回 確定押3月北所內過年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抗告駁回 確定押3月北所內過年

台灣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貪遭起訴求刑28年6個月,台北地院2日晚間更裁羈押禁見,還押土城台北看守所,柯文哲等4名被告不服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1日深夜11點50分裁定,駁回柯等人抗告,確定將押3個月,於所內過農曆年。

柯文哲、沈慶京、中國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柯文哲前財務長李文宗、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等5人涉入京華城圖利、收賄等罪弊案,僅彭振聲坦承犯行交保。柯文哲首次羈押庭被裁定3千萬元交保,北檢第一度向台灣高等法院抗告成功,柯二度出庭羈押庭被提高至7千萬元交保、增加電子腳鐐等監控設備。北檢不服二度抗告又成功,台高院1日晚間8點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柯等4名被告再度被裁定羈押。柯文哲等4人不服於10日內陸續提出抗告,經由北院再交由台高院審理。

民眾黨公職、柯粉小草11日集結自由廣場抗議後,台高院同日深夜發出裁定文,駁回柯文哲等人抗告。

台高院裁定文如下: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月2日羈押裁定(2024年度金訴字第51號),提起抗告,本院於11日裁定,簡要說明下壹、主文抗告駁回。【主文注釋:原審以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裁定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土城看守所。(中評社 資料照)

貳、理由要旨,一、被告柯文哲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同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罪、洗錢罪等罪嫌;被告李文宗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等人(下稱被告等人)雖否認上開罪嫌,惟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等人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等人所涉上開犯行,經審酌被告等人所涉之罪嫌,分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圖利罪等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1考量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且被告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則未來刑責可能甚重,更增加被告等人逃亡及串(滅)證之可能性,審酌被告等人之身分、地位、經濟等情,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或串(滅)證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顯難透過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以科技監控設備等拘束人身自由較輕之手段加以防止。原審考量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限制等一切情況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核無不合。

三、被告等人抗告意旨,各以其等犯罪嫌疑並非重大,亦無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無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性,難認被告等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羈押原因等節,本院經核閱本案相關之卷證資料,認其等對原審羈押裁定(及禁止接見通信)所為抗告等主張,均無足採。綜上,本件被告等人之抗告俱為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叁、合議庭成員: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黃翰義、陪席法官王耀興、陪席法官古瑞君。肆、不得再抗告。

此篇文章最開始出處為: 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抗告駁回 確定押3月北所內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