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院職權行使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暫停適用。憲法法庭認為,條文可能引發憲政疑義與衝突,讓民主憲政運作公益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本裁定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4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指出,本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其規定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於此情形下,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憲法法庭表示,鑑於總統於立法院集會期間,客觀上均有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之可能,而上開重大損害是肇因於本條文之適用,是為避免其發生,自有作成暫時處分,暫停本條文之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認為,又暫停本條文之適用,除了可避免憲政疑義與衝突外,亦可維護總統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即總統與立法院各自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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