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長張麗善批內政部誤導 無農業權才是國土計畫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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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縣長張麗善22日表示,雲林縣政府提出「農業權入法」是站在支持土地公平正義以及配合國家糧食安全的立場,透過合理的調配制度,使農民獲得穩定收入,進而增加農地面積及生產效率,何來「農地水泥化」?農業權絕不是國土計畫的災難,沒有農業權的國土計畫才是災難。
張麗善表示,縣府所提的「農業權」核心概念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是全國之責」,無論是居住在鄉村區或都市內的民眾,理應共同承擔確保農地面積的責任,各縣市應有地出地、有錢出錢,才符合公平正義。
張麗善指出,內政部長劉世芳說農業發展權移轉(TDR)就是用「容積移轉」的方式,讓農地永久不能更動。縣府認為國家糧食安全是透過農民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耕作達成,不應以一次性的「容積移轉」概念來討論,而應參考「碳權交易制度」,研議農民每年所額外承擔的其他縣市糧食安全總量,如何透過交易、移轉或調配制度等方式,合理地轉由非農業縣市人口分擔,而非僅由農業縣、農民承擔。
張麗善表示,劉世芳所言是誤導制度理念,實際上發展權移轉不是鼓勵開發,而是一種土地公平面向的制度。美國發展權移轉制度不僅實施於農地,而是用於受相關計畫指定的保育、保存土地,包含農地、重要林地等,透過此制度可同時保護國土,並增進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
張麗善說,縣府為保障農民權益,率先於110年雲林縣國土計畫提出「農業發展權」,希望中央納入研議。保障農民權益並非雲林單一縣市的課題,但迄今4年,未見中央政府啟動專案研議。現在內政部批評雲林的建議,但針對公共利益與私人財產權的衝突議題,內政部有好的構想嗎?
張麗善表示,她身為農業大縣縣長,一定要為農民發聲,農民及農地是國家發展重要的一環,「農業權」絕不是國土計畫法的災難,反而是保障農民穩定收入的必要主張,甚至是國土計畫法推行時的穩定基礎。(照片/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