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九二共識」歷史真相/作者:邱進益
還原「九二共識」歷史真相/作者:邱進益

還原「九二共識」歷史真相/作者:邱進益

還原「九二共識」歷史真相/作者:邱進益

(一)

1990年10月7日,總統府正式成立「國家統一委員會」,由李總統登輝兼任主任委員,副總統李元簇,行政院長郝柏村與無黨籍人士高玉樹任副主任委員,委員共三十一人,即:其他四院院長;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安會秘書長,行政院副院長;台灣省議會、北高兩市市議會議長,台灣縣市議會聯誼會會長;各政黨主要負責人五人,文教及海外代表九人,工商界三人,退役軍人代表一人,其代表性可以說涵蓋全國各界。委員會並通過由本人以總統府副秘書長身分兼任執行秘書,以處裡國統會事務及統率各行政事務小組。由於國統會委員均為各界俊彥,而其職責在討論國家統一之大政方針,亟需規劃、設計之人員,乃成立與國統會平行之研究委員會,聘請邱進益、丘宏達、沈君山、宋心濂、金耀基、馬英九、高希均、曾永賢、黃正華、高英茂、鄭心雄、蕭天讚共十二人為委員,並由我兼任召集人。

研究委員會成立後,首件工作在討論與訂定「國家統一綱領」,其第二件任務,即在如何界定「一個中國」。

謹按,自1987年政府開放大陸探親後,對陸工作,僅由行政院在其內部設「大陸地區工作會報」承乏。於是我乃設計三個層次的對陸工作架構。最上層即總統府「國家統一委員會」,議決有關國家統一的方略與方針;中間層次即在行政院下成立專責事務機關 - 大陸事務委員會,其職責在依據國統會之決議而將之形成政策加以執行,而與陸委會平行者則設大陸事務諮詢委員會,由學者專家組成,作為陸委會之政策顧問。由於當時政府仍奉行「三不政策」,故在最下層次設立一個白手套的機構,以貫徹陸委會所交付的任務。這個白手套機構,就是後來的「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

(二)

海基會於1990年11月21日舉行捐助人會議並舉行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推舉辜振甫先生為董事長,陳長文先生為副董事長兼秘書長;1991年3月經陸委會許可後,正式掛牌成立。由於我方的堅持,大陸方面亦遲於1991年12月16日成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簡稱海協會),推舉前上海市長汪道涵為會長,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唐樹備為常務副會長,鄒哲開為秘書長。

海基會成立後,為了推動兩岸往來,遂由陳長文先生於1991年4月28日率18人團訪問北京,因其時大陸尚未設立對等機構,乃由專責對台談判的第一線官員國台辦副主任唐樹備出面接待,在4月29日的會見中,唐樹備拋出了中共方面所謂的「五項原則」,換言之,也是設定了所謂「一個中國」的前提條款,因為此係兩岸爭辯「一個中國」的源頭,故特將原文全部錄下:

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中國的統一是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共同願望和神聖使命,兩岸同胞都應為促進祖國和平統一而共同奮鬥。

在處理兩岸交往事務中,應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兩個中國」,「一中一台」,也反對「一國兩府」以及其他類似的主張和行為。

在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下,考慮兩岸存在不同制度的現實,應消除敵意,加深了解,增進共識,建立互信,實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處理海峽兩岸交往中的各種具體問題,維護海峽兩岸同胞的正當權益。

積極促進和擴大兩岸同胞的正常往來,儘早實現直接通郵、通航、通商,鼓勵和發展兩岸經濟、文化、體育、科技、學術等各方面的雙向交流。

海峽兩岸許多團體和人士致力於促進直接「三通」和雙向交流,應繼續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同時,為解決海峽兩岸交往中各方面的具體問題,應儘早促成海峽兩岸有關方面以適當方式直接商談。

陳長文則以實問虛答方式,以未獲授權討論類此議題為由,擋了回去。

同年11月3日至7日,陳長文二度率團前往北京與唐樹備針對「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議題進行會商,北京方面又堅持在協議文本中加入「一個中國」原則等字眼,由於陸委會的反對,以致未達成任何協議。1992年3月22日,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許惠祐率團赴北京與海協會代表周寧、李亞飛等人商談非常事務性的議題,即「兩岸文書驗證」與「掛號郵件遺失查詢及補償事宜」,但對方又提出,即便是事務性的議題,仍必須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協商,於是協商再度觸礁,許惠祐無功而返。

(三)

中共對於「一個中國」的申述向來只有三句話,此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唯一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故而如貿然在協議中加入「一個中國」,則無異是落入圈套,不僅喪失了我方之一貫立場,且等於全部投降。如何解套,陸委會主委黃昆輝只能求諸於「國統會」,以「如何界定『一個中國』之涵義」提請「國統會」於1992年4月25日的第七次會議中討論。由於多數委員並不知情,亦無準備,乃經主席裁決,交由研究委員會研究,在下次會議中提交研究報告,再做討論。

此案交辦後,一方面我請研究委員先行加以研究俾於下次研究委員會議時加以討論;另一方面,我以密集方式,數度約請民意代表、專家學者、媒體領袖舉行閉門會議,請教意見,終於在1992年7月29日第二屆研究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中得出結論,形成文字稿,呈報「國統會」列入8月1日第八次會議中討論。討論非常熱烈,在稍做文字修改後,終於獲得通過,原文如下:

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但雙方所賦予之涵義有所不同。中共當局認為「一個中國」即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將來統一後台灣將成為其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我方則認為「一個中國」應指一九一二年成立迄今之中華民國,其主權及於整個中國,但目前之治權,則僅及於台澎金馬。台灣固為中國之一部份,大陸亦為中國之一部份。

民國三十八年(公元一九四九年)起,中國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乃為客觀之事實,任何謀求統一之主張,不能忽視此一事實之存在。

中華民國政府為求民族之發展、國家之富強與人民之福祉,已訂定「國家統一綱領」,積極謀取共識,開展統一步伐;深盼大陸當局,亦能實事求是,以務實的態度捐棄成見,共同合作,為建立自由民主均富的一個中國而貢獻智慧與力量。

此一決議文值得讀者諸君詳細鑽研,因為其中有頗多玄機。

(四)

1992年10月27日,海基海協雙方代表許惠祐與周寧再度在香港,就前述的兩項事務性議題舉行會議,周寧等又提出如何表述「一個中國」問題。周寧提出五種表述文本:

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

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

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考慮到海峽兩岸存在不同制度(或國家尚未完全統一)的現實,這類事務有其特殊性,通過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的平等協商,予以妥善解決。

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共識,通過平等協商,妥善解決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

許惠祐在陸委會授權下,亦提出五種表述方式:

雙方本著「一個中國,兩個政治實體」的原則。

雙方本著「謀求一個民主、自由、均富、統一的中國,兩岸事務本是中國人的事務」的原則。

鑒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在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咸認為必須就文書查證(或其他商談事項)加以妥善解決。

雙方本著「為謀求一個和平民主統一的中國」的原則。

雙方本著「謀求兩岸和平民主統一」的原則。

雙方對彼此版本均不接受,10月30日下午,我方再提出修改版的三種表述方式:

鑒於中國暫時處於分裂之狀態,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海峽兩岸文書查證問題,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

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鑑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那時,在台北實際負責對大陸事務,有一個黨政高層的策劃小組,小組召集人是執政黨秘書長宋楚瑜,副召集人一是行政院副院長施啟揚,另一個即是我。成員有:黃昆輝、馬英九、高孔廉、鄭心雄、宋心濂與辜振甫等人。記得當時,我們緊盯前線的會談狀況,隨時做出決策因應,修正版的第三案(即後來為對方接受的表述),其實是馬英九與我所共同草擬的文字。

但是這些修正案,當時並未獲得海協會代表的同意,他們隨於11月1日離港。我方代表希望對方對三個修正案的版本可以重新考慮,乃繼續逗留至11月5日,因無回音,乃返回台北。

在此必須強調者,即此次商談,雙方並無任何正式紀錄或相互確認的文字版本。

但在11月3日,海協會副秘書長孫亞夫突然告知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大陸方面決定對「一個中國」表述方式有所讓步,同意以口頭方式表述「一個中國」的原則。至於具體內容,則另行協商。同一時間海協會亦透過新華社報導了此一消息。海基會隨後則以新聞稿方式,重申關於口頭聲明「一個中國」的具體內容,我方將根據「國統綱領」及「國統會8月1日對於『一個中國』涵義」所做決議加以表述。

11月16日「海協會」突以傳真信函致電「海基會」其內容(原文為下):

「我會充分尊重並接受貴會的建議,以口頭方式各自表述一個中國的原則及表述內容(見附件 — 按即我方所提修正版第三案,亦即上述,馬英九與我所草擬的文字)」,「現將我會擬作口頭表述的要點函告貴會: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海基會於收到傳真信函後,與陸委會開會,會中認為我方已清楚表達「一個中國」的含意,因此不須再行約定共同發表口頭聲明,並將此一結論由海基會副秘書長李慶平告知媒體,關於「一個中國」的爭執,似乎到此為止。

(五)

從以上所述的事件經過加以判讀,九二年兩會香港商談有「共識」嗎?雙方既無白紙黑字,相互簽署的協議(如1993年新加坡「辜汪會談」所簽署的四項協議)或共同聲明,或共同記錄,能稱之為「共識」嗎?以我個人在整個事件中的親身經歷,大概可以獲致如此的結論,即在雙方會談及來往的文件中,雙方均確定「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內涵,認知各有不同。這是我方的堅持。由於對「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不同,故雙方同意各以口頭方式加以表述,大陸方面認為事務性的商談中,可以不涉及一中涵義,於是才有1993年的新加坡「辜汪會談」。故我始終認為九二年的會談,雙方有若干共同的認知與諒解(我多次強調用「九二諒解」四字較妥),實在無法強行稱之為「共識」。蘇起在2000年創造「九二共識」名詞時,從未徵詢我們這些當事人,而逕自擇定,實屬以偏概全,不夠周延,令人婉惜,但此一名詞引用至今,已經積非成是,成為圖騰,更何況如今為了名詞之爭,而置兩岸八年來交流所獲的和平紅利與人民福祉於不顧,真是不值、不智。大陸方面,累次發言表示,承認「九二共識」就是體現「一個中國」的原則,而它的核心內涵就是「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我在前面說過「一個中國原則」雙方在九二年即已確認,而蔡英文總統在其就職演說中指出,今後處理兩岸關係,將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換言之,已回到一中原則,而非兩國論,更承認目前兩岸狀態是在「國家未統一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前言)」。至於「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此語本來出諸於錢其琛新三句中之第二句(錢其琛新三句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領土與主權不可分割。),今請國台辦與海協會諸公翻翻九二年雙方來往的文件中,有沒有這句話?根據我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所示,我們本來就承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同屬中華民國。故而重複錢其琛的第二句話,似無必要。

(六)

我生於大陸,長於台灣,目前已是垂暮之年,但始終認定自己是中國人,是炎黃子孫。我較為主觀的看法是,在今後的十年內,兩岸統一的條件與時機均不可能成熟。故如未至水到渠成時,強求統一,正似同強摘的瓜不甜,且如出諸於武力方式,則必使中華民族,貽害百年。故只能假以時日,出諸真心,經過一個融合的過程,讓兩岸同胞心靈相契(習近平主席語),則統一自然可期。另一方面,我認為台灣亦無獨立的環境與條件,因為大陸不是英國,不是加拿大,可以容忍或允許蘇格蘭、魁北克以公投決定是否獨立(公投獨立在中國領土範圍內,只有外蒙古一案,但那是因為雅爾達密約及二戰末期的國際形勢所逼,與今日台灣之情勢迥然不同,更何況國府後來又在聯合國大會中提出控蘇案,廢止中蘇友好條約,而對外蒙獨立不認帳矣)。更何況目前大陸有「反分裂國家法」存在。另就國際政治的現實層面言,獨立亦難獲致國際間的承認。若因追求獨立而致兵戎相見,則必使人民陷於水深火熱之中,禍福難料,可能未蒙其利,先見其害。我們當初制定「國家統一綱領」,其用意即是以漸進、溫和、理性、和平的方法,來處理兩岸關係。綠營朋友一聽到「統一」兩字,就會抓狂。其實他們不知其中之奧妙。由於標舉統一,則能使自己可進可退,有許多迴旋餘地;但如堅持台灣獨立,因為是唯一選項,無形中將自己逼到牆角,就無任何迴旋餘地之可能了。其實如果擱置或抽離「統」、「獨」,即馬英九之「不統」、「不獨」,那麼剩下的就是如何處理兩岸關係。故爾,如何更進一步的加強彼此間的和平合作,為後代子孫謀更大幸福,是兩岸領導人無可規避的責任。我深盼兩岸領導人能以寬闊的胸襟,宏觀的視野,本諸悲天憫人的精神,發揮王道與人本思想,來促進兩岸間的和平關係,則真是善莫大焉!我馨香以禱,願天佑中華!

(作者:邱進益,前總統府國家統一委員會執行秘書兼研究委員會召集人,前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