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馬源培/台中報導
114年元旦即將到來,1月1日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屬於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應放假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當天依法應給休假並給薪,如須勞工出勤,應事先徵得勞工同意,且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如果有超過8小時後繼續工作者,則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計給加班費。
勞工局長林淑媛說明,114年元旦適逢週三,如當日原訂為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補休日期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並應將此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此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以維護勞工權益。
勞工局指出,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所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不論是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均有上開休假規定的適用,勞工的出勤日、休息日、例假及休假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請雇主遵守相關給薪給假規定。
勞工局補充,明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由2萬7,470元調整至2萬8,59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則自183元調整至190元,如與勞工約定以最低工資計算工資者,雇主計算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時應注意以最新最低工資計算,不得有低於法定標準計給情形,避免衍生勞資爭議,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市府1999服務專線或逕洽新市政大樓文心樓1樓新市政服務中心的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