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有諸多事實未明且有勾串共犯之虞 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替代 彭振聲、沈慶京裁定延押2個月
仍有諸多事實未明且有勾串共犯之虞 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替代 彭振聲、沈慶京裁定延押2個月

仍有諸多事實未明且有勾串共犯之虞 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替代 彭振聲、沈慶京裁定延押2個月

仍有諸多事實未明且有勾串共犯之虞 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替代 彭振聲、沈慶京裁定延押2個月

檢廉偵辦京華城容積率案,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在9月2日裁定羈押,羈押期將於11月2日屆滿。台北地檢署在10月25日對彭振聲和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聲請延押,其中彭振聲的部分,台北地院今(29)日裁定,彭振聲自今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禁見2月。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以串供滅證之虞,分別將羈押期快滿2個月的被告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前副市長彭振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等4人聲請延押;除柯另定開庭日期,其餘3人昨(28)日下午都借提至北院出庭應訊。

其中,應曉薇在昨日下午就已經裁准延押,沈慶京和彭振聲,則是今日傍晚陸續確定裁定延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彭振聲的部分,法院認為他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犯嫌重大。加上彭振聲坦承部分犯罪事實,並有羈押聲請書、延長羈押聲請書所附事證可稽,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裁定還指出,彭振聲與共犯之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等重要事實仍未明,仍有待檢察官釐清。既然京華城案有諸多重要待證事實未明,也有不據實陳述之情形,因此有相當理由認定,彭有勾串共犯之虞。

經審酌之後,為確保司法權行使之有效程度,認有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北檢在上週對於彭振聲的聲請延押理由書提到,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嫌,依搜索後調查獲悉之事證,足認其有湮滅證據之事實,又其與共犯柯文哲供述不一致,且依目前偵查進度,仍有證人尚未傳喚到庭,亦足證其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若未予延長羈押,恐致案情隱晦難明,無法有效追訴。

另一方面,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弊案,首波被告之一的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自8月30日羈押禁見,押期即將屆滿,經北檢日前聲請延長羈押,台北地方法院今(29日)裁定,沈慶京自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院說明,參酌檢察官提出之偵查卷宗後,依被告沈慶京供述以及卷存相關證人證述、共犯供述、書證等資料等,堪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北院指出,被告與同案被告間前有串供之事實,且有政治獻金之真正捐款目的待調查,為確保被告、同案被告就此待查部分不會相互串供或與證人串證,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尚屬有據。

北院進一步指出,經斟酌比例原則,認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且不能以具保或其他方式以替代羈押,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

北院強調,本件既尚有相關證人未到案及證據資料待分析調查,以現階段偵查所得證據顯示原羈押裁定所附加之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仍然有其必要,故檢察官聲請對被告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核屬有據,應予准許。